在我国宪法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来是最为重要的民主机构,这一规范性质必然涵摄宪法赋予它的各项职权包括宪法监督和解释,因此宪法监督权和解释权的行使过程必须体现民主代表性。
确立某种形式的审查制度已经是制宪者通过民主地制定宪法所体现出来的基本共识。[17]这其实是历史惯性的延续,我国自近代立宪运动以来就一直勤于制宪而疏于行宪。
斯托里(Story)教授曾在论证美国司法审查时援引并盛赞法国旧制度时期的高等法院,称其为保障法律的可靠庇护者,在专制的君主统治期间,在专断的派别冲突期间,他们拯救了国家的遗产。[2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但审查机关所能提供的也只是一个平台而已,它并不能垄断关于宪法的对话本身。然而,与诸多宪法审查模式不同,将宪法审查职能赋予作为代表机关的人大虽然化解了审查的反多数诘难,但人大只是当代人民的化身,这就使审查机制成为日常民主过程的组成部分,反而有可能抹杀审查的限制性作用。[51]Thierry Santolini, Les Parties dans le Proces Constitutionnel en Droit Compare, in Les Cahiers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2008, n.24, p.130. [52]比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成为联邦共和国最受欢迎的宪法机关。
[28]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5页。1975年《宪法》第17条规定:修改宪法,制定法律。这是在传统单位制社会日渐解体的背景下,为满足城市基层自治单元重塑需要,所进行的经验移植。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所享有的国家事务决定权,并非源于自身意志,而是来自人民—人大代表—人大民主结构对人民意志的传递。加之信息爆炸所致的热点高速转移,反而降低了专注和敏感,制造了表面繁荣但内在空虚的公共领域,娱乐、情绪、民粹在其中大肆泛滥。但由于民众整体观念变迁的相对滞缓,这一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力量还未获得充分认知。试从经济、文化、政治各举一例说明。
民众通常关注结果,而不重视治理过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设置,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训练民主技巧、适应民主生活的制度平台和自治空间,具有三个功能: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自主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基层自治。
这就决定了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面向,即如何以整体的国家结构设计和控制导引,将迥异乃至彼此对抗的不同行动选择整合成多样但却彼此协调的一系列必要反应,并将其置于整体国家目标的控制之下。不过,还应注意,公民监督权行使,并不必然导致主权出场。在国家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各个国家机关位于政体及治理结构的一个环节,依据职权配置原理承担相应职权。而这恰恰是祛除全能型国家观念的最大障碍。
将国家视为一个抽象整体,忽视了在国家体制中设置的社会进入国家的制度通道。此外,党的机构和国家机构的合署办公和职能整合、部分国家机构事实上的政治强势等问题,均在不同程度上加剧复杂性。信访延续着群众政治的传统方式,干扰和破坏了治理的专业逻辑。当民众对其有如此高的期待,但其却因职权所限无法满足期待时,就会被指责为推诿或不负责任。
当代中国采取一统多元的立法体制,这是适应大规模多层级国家法治化治理的现实选择。2.为实现目的,国家应如何组织。
三、党领导人民的主权结构规范化 中国宪法序言确认了革命建国、建设立国、改革强国的国家建构逻辑,贯彻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主权法理,阐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主权结构,描绘了民主富强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目标,并在序言和总纲第一条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二是作为体制(制度体系)的国家。
由此,群众路线将人民具化为具有丰满诉求的群众,立足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执政党与人民的动态关联,为主权意志注入了实质诉求,一定程度上可消解抽象主权的虚幻,同时以批评和自我批评避免主权代表的专断。现代国家以成熟的国家理解为思想前提。前者广受重视,而后者则相对被忽略。上述过程,由公民监督权启动,在逻辑上跳出治理结构—公民的单向服从关系,形成公民向公众人民的逐步回归,依托公共舆论和主权权威,给治理结构下的立法和执法施加压力。中国宪法体制是宪法所建构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规范呈现,阐明其规范结构,有助于破除当前国家观念的误解,推进社会主义国家和现代化愿景之间的融贯。由此必然形成国家与社会的竞争和对抗。
尤其当社会力量形成对国家的巨大压力后,不同层级的机构和不同职权的部门所作出的反应,很难协调成为传递正当性授权的连贯系统,乃至出现彼此冲突,这将消解正当性授权的现实认同。此外,当个别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使背离了体制安排,与其他国家机关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到对国家组织原理的运用。
前者是指基于平等权的社会公平竞争机制,后者则是基于社会权利的社会保障机制。对民众而言,将国家简化为国家机构的理解情有可原。
所以,在洛克、卢梭等关于政府(广义)和政体构造的理论中,均明确提醒了作为主权意志整合的政治社会(政治体)与作为执行机构的国家机构的区分,并清楚阐释了二者如若混淆所带来的后果。[22]具体而言,由主权结构所凝练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目标,如何塑造人大政体?人大政体如何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设计来实现这一国家目标?治理结构的现实运行又如何贯彻国家目标? 当代中国政体及治理结构面临两大难题。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意蕴所在。反映在治理实践中,民众高度认同并依赖国家,但又对具体的国家行为持怀疑态度,认为这些行为没有达到理想国家的要求,甚至以此作为其行动的道义资源和策略安排。所谓依据,是指在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为更好地适用法律而制定具体执行的规则。将国家义务狭隘化为政府义务的误解,肇源于对国家的抽象认知,将具有高识别度和强存在感的政府简单地视为国家的代言人。
其目的是为规范地方红头文件决策恣意,将地方决策纳入立法程序,以立法程序和备案审查促进地方治理的法治转型,最终指向以地方民主立法过程为基本、中央立法程序控制为主线的央地权限划分的法治化格局。四、以人大为核心的政体及治理结构优化 宪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章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由一府一委两院组成的政体和治理结构。
[12]改革开放后进入常规治理,但偏向经济绩效的发展导向,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自主秩序的形成,仍无法为形式上已初具框架的现代国家体制提供充足的意义支撑和文明担保。在如今已成普遍难题的信访治理中,面对大量的复杂诉求,迫于维稳压力,基层政权往往倾向于简化事实认定、程序运行和法律判断,试图在最短时间内平息矛盾。
目前由自然资源许可使用体制、土地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二元产权设计、国有企业经营体制构成的公有制管理运行体制及其改革,很明显不能偏于效益一端。就民众的认知而言,一方面,在动员型的整体氛围中,难以获得一种具有制度意义的现代国家观念感受。
在阶层日益分化的当下,人大的这一功能必将高度凸显。这不遑说是一种深重的国家治理困境。它意味着治理结构须据此完成与主权结构的系统调适,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基于执政党—人民主权结构及其在宪法体制中的定位,党内法规建设应当包括三个维度:1.党内民主机制、党的组织体系和纪律机制建设。
这具体体现在作为国家规范表达的宪法体制的组织结构上。本文认为,现行宪法在文本上已初步完成社会主义中国的规范建构。
在此基础上,如何以体制性的设计,维系不同层级的机构和不同职权的部门与社会的关联,形成国家与社会有序界分但又密切关联的共同体,构成国家体制设计的重要命题。但应注意,框架性的治理体系建设并非根本,因为改革开放后的常规化努力已经构造了相对完备的国家体制。
社会依然保持本体性的存在,既是国家秩序的原生力量,亦是国家秩序的解构力量。在这种复杂的纠结下,民众更倾向于以私人感受简化对国家的理解,以私人导向(但冠之以对国家的道德理解)评价国家的作为,以私人立场表达对国家的期待。